| 索 引 号: | 012948413/2022-83776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达2022年农药、登记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执法抽检任务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农法〔2022〕11号 | 关 键 词: | 农业;执法;抽检;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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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法〔2022〕11号
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农业农村局,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药、登记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执法抽检任务的通知》(苏农办法〔2022〕17号)要求,现将2022年农药、登记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执法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数量
2022年下达省级农药、登记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执法抽检任务104批次,其中农药65批次、登记肥料4批次、兽药25批次、饲料10批次,由各区承担抽检,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
2022年下达市级农药产品执法抽检任务20批次,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承担。
二、抽检重点
(一)总体要求
执法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抽检工作针对性,充分发挥执法抽检发现案源的重要作用。重点抽检近两年来省市区抽检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的产品、“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预警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执法检查和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和有投诉举报线索的产品。
(二)重点品种
农药:重点抽检用于水稻、玉米、小麦、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重要农作物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登记肥料:抽检生产环节的精制有机肥。
兽药:重点抽检兽用抗菌药、中兽药和消毒剂。
饲料:重点抽检配合饲料(包括猪、牛羊、禽和水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猪、禽浓缩饲料)及饲料原料(动物源性饲料包括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膨化羽毛粉、水解羽毛粉和血粉;植物性饲料包括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和产朊假丝酵母蛋白,其它品种不列入抽检范围)。
(三)重点区域
以案件易发、多发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处、农资批发市场、农资集散地、农产品主产区以及互联网经营主体为重点,加强执法抽检。
(四)其它重点
近年来,标称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多次抽检不合格,各区在执法抽检过程中要重点抽检。
“敌草快”农药为本次农药抽检重点品种,各区在执法抽检过程中要重点抽检。
三、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抽样规定进行,确保抽样产品的合法性、代表性。
(一)基本要求
1.凡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产品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号、无批准文号及过期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没收违法产品的,原则上不抽样,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进行查处。
2.抽样时要做好样品基数、进货来源、进销货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的固定工作。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要及时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履行产品确认程序。
3.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产品执行标准,随样品交检验机构。
4.要确保一定比例的样品从生产主体直接抽样。
(二)农药和登记肥料抽样要求
1.样品数量:每个产品抽样后分成相等的3份,并分别封样,1份送检验机构,1份留存抽样单位,1份留存被抽检人。
2.抽样单:须通过“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录入样品所有信息,并打印《农资产品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且填写完整,不得有漏项。对没有通过信息系统登记抽样的,不计入完成的任务数。
(三)兽药和饲料抽样要求
1.样品数量:兽药、饲料样品抽样数量为4份(饲料样品每份500g),其中2份送检验机构,1份留存抽样单位,1份留存被抽检人。抽样时注意保证产品数量、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2.抽样单:可参照附件2、附件3格式设计,一式三份。
3.抽样环节: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要求在生产或经营环节抽样。其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抽样。
四、送样要求
各区将样品交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一送检,送样前应做到样品相对集中,尽量做到将阶段性样品备齐。交接样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抽样单。
(二)样品信息汇总表。样品信息汇总表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执法机构公章,与样品一同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时,将样品信息汇总表电子文件发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其中,农药产品信息汇总表须为从“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导出样式,不得随意增删。饲料、兽药产品样品信息汇总表分别按附件4、附件5格式填写。
五、结果确认与异议处理
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在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将产品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人。其中,农药和登记肥料检测结果要及时录入“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抽样单位在接到被抽检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人。复检理由正当、确需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机构原则上为原检测机构,若改变复检机构的,复检机构的级别不得低于原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微生物指标不接受复检。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六、检测经费
省级抽样样品检测经费由省厅承担,统一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秋冬季行动”等阶段性专项行动,细化抽检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做好抽样送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抽查任务。
(二)强化问题导向。各区要注重提升发现问题产品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抽检的针对性,杜绝普遍性抽检现象,尽最大可能实现对嫌疑产品、问题产品执法抽检的全覆盖。
(三)加大办案力度。对执法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制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区要依法查处,并于案件办结时将查办结果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下达的执法抽检检测结果由省厅根据情况统一发布,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送样联系人:吕跃东 86575890
送样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69号,南京农业科技大厦1117室
附件:1.2022年执法抽检任务分配表
2.饲料产品执法抽检工作单
3.兽药产品执法抽检工作单
4.饲料产品执法抽检样品信息汇总表
5.兽药产品执法抽检样品信息汇总表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