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413/2023-41383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农产〔2023〕4号 | 关 键 词: | 龙头企业;申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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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产〔2023〕4号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促进全市农业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农产〔2019〕11号)标准,决定在全市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一、2023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
请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照《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推荐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并按申报条件组织企业填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确保申报情况真实准确,如有符合条件的优秀候选农业企业,可区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步申报。申报书(装订纸质版一式一份、盖章件PDF版)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注册地在非农业区的申报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进行申报。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
监测对象为167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2021年监测不合格的3家原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原省级龙头企业本次监测合格后则保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请企业及时填报市级龙头企业监测书,并对监测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标准。一经查实弄虚作假或未按时提交监测材料,将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书(装订纸质版一式一份、盖章件PDF版)由各区汇总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市直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祁 晟; 联系电话:68786172;
邮 箱:njxccyc@163.com。
附件:1.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南京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
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