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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5-05-27 17:2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取比例或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市县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
2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市本级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现场检查 | 100% | 1次/年 | 市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
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 经营使用农业机械的企业 | 现场检查等 | 15% | 不超过2次/年 | 市县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
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 | 现场检查 | 460份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 |
5 | 对肥料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肥料生产单位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 | 13% | 1次/年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6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企业法人 | 现场检查 | 100% | 1次/年 | 市县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7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不低于30%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8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 | 不低于5%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
9 |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 | 不低于5%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四条 |
企业 | |||||||
10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11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15%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12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50% | 1次/年 | 市县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13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4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5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5% | 1次/年 | 市县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1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场 | 现场检查 | 100% | 1次/年 | 市县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17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4家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
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19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20 | 对运行沼气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 | 沼气工程业主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三管三必须” |
21 | 对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 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 现场检查 | 20% | 1次/年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三管三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