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413/2025-82747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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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南京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宁农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0日施行。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水平,推动形成长效管护机制,我市制定了《办法》。近年来,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工程设施类型多、数量大,工程设施管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管护责任体系、工程所有权、经费保障等需进一步明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印发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管护实施细则”,我市及时组织制定出台了《办法》,细化了有关内容,形成更加系统、规范、可操作的管护政策体系。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
2.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2025年5月26日施行)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4.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2025年9月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管护实施细则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定义,确立了“市级督导、区级主责、街镇落实、所有权人管护、使用者参与”的多层次管护责任体系,强调了“管护先行”机制和资产交付要求。
第二章管护职责与方式。详细规定了市、区、街镇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机构)以及管护主体(所有权人)在管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探索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管护、推行专业机构维护、保险机制等创新路径。
第三章管护内容与标准。列出了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环境等各类设施管护应达到的基本标准,规定了定期巡查、问题处置、损毁赔偿等具体管护工作要求,强调了农时或特殊时期的集中维护。
第四章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提出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多元渠道协同”的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了市级视情奖补、区级主要保障、街镇投入、从收益中提取、社会资本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强调了管护资金的专用性要求和使用监管。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设立监督渠道、建立问题闭环处置机制和管护信息公示制度,确保责任、资金、人员“三落实”。
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并要求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