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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13/2026-18071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6-03-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宁农计〔2026〕6号 关 键 词:    涉农资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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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市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宁农计〔2026〕6号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健全完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体系,提高关键环节管理效能,推动项目落地见效、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农〔2025〕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5〕6号)等文件精神及各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要求,现就规范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配置,提升使用效能

以“科学配置、精准投放、提高效益”为目标,从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统筹三方面优化资金管理体系,确保专项资金精准滴灌、用在实处。

(一)强化政策统筹,完善预算管理

1.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政策研究,及时修订更新到期政策,明确补助标准,完善各支出方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原则上,除原由市级立项和对省配套的资金项目外,自2026年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超过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竞争立项类项目由市级负责立项。200万元以下的竞争立项类项目由区级负责立项,项目立项结果、实施方案批复和验收结果报市级备案。对于跨年度实施的竞争立项类项目,市级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原则上预拨比例不高于项目补助金额的8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2.加强资金统筹与使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和债券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报尽报,市级予以适当奖补。加强与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除补贴类资金外,市级专项资金在完成特定方向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各区可在当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根据项目储备和变更备案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下达至区后,在区级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级财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在当年下达省、市级专项资金总额的5‰内统筹一定费用,用于安排项目审计等相关工作,上限不超过150万元。

(二)明确支出责任,完善补助政策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确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1.工作任务类资金:由涉农高校院所开展的农业科研攻关、示范推广、培训类项目和局属事业单位、区及镇街承担的公益性工作任务,在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按照具体管理规定使用。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结果执行。

2.补贴类资金:按照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执行。

3.常态化帮扶资金: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70%,其中:六合区、高淳区补助比例不超过80%,后续部省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竞争立项类项目:除定额补助外,对于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补助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镇街、村集体等主体通过竞争立项承担的项目,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40%;获部省级资金支持的,累计补助比例不超过50%;

②仅由镇街、村集体承担的项目,产业相关类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60%,其中:六合区、高淳区补助比例不超过70%;公益类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80%。

二、聚焦全程管理,严格风险防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项目“储备-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管护”全流程,细化管控措施,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确保项目规范推进,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一)严把项目储备关,夯实立项基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储备项目质量为中心,结合产业规划、重点任务和资源禀赋等提前谋划储备,重点加强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前期准备成熟度和预期效益等方面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要严格按照储备要求和财力可保障情况核定项目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比例等。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储备过程中要推进落实规划、环境评价及建设用地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按轻重缓急和建设时序依次形成ABC三类项目清单。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严把项目立项关,确保合规有序

在立项项目遴选上,除根据评定结果下达的奖补类资金和粮食种植补贴等直补类资金外,均应从市级审核发布的A类储备项目中选择。要依托各级项目管理系统,实现跨产业信息共享,避免同一项目重复支持,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因立项条件不具备导致专项资金无法执行或多头申报的,次年取消该区相应政策资金安排。项目立项应充分论证、从严把握,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专家库管理要求,加强评审过程监督与专家管理,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专家及时清出专家库并通报所在单位。入库环节已经过评审的项目,在立项环节中可适当简化。各区应在市级专项资金文件下达40日内,将立项批复结果报市级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把项目变更关,严控调整风险

各类项目一经立项下达后,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等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只受理、批准一次变更申请。实施方案调整幅度不超过总投资10%的实行备案管理;超过10%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由批复层级的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支持条件或未能完成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应要求实施主体退还相应专项资金,退回资金全部收回市级财政。

(四)严把完工验收关,确保项目实效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实施期结束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及时督促完成资产移交和确权登记,形成的资产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确需延迟验收的,办理书面延期申请后最迟不超过6个月。在验收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不足50%(不含);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未经批准对批复或计划文件的实施内容和指标进行重大调整;未经批准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量超过50%但不足100%的,应根据完成任务量和相应的专项资金比例,视情况扣减专项资金。

(五)严把绩效评价关,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全面落实专项资金绩效前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环节嵌入预算管理过程,通过绩效前评估确定政策导向和预算标准,科学预测、合理量化设置绩效目标,锚定绩效目标开展过程绩效监控,把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严把指导检查关,及时纠偏整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加强项目指导作为发现问题短板、破解堵点难点、提升资金使用质效的重要手段,“线上+线下”联动,在运用各级项目管理系统动态监控资金流向和项目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开展穿透式、常态化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制定项目服务指导计划,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单位)应针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开展抽查指导,归口管理项目总数200个以上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200个以下的原则上不低于30%;20个以下的实行抽查全覆盖。同时要结合每月监测调度情况,针对项目堵点环节,适时增加工作指导频次和力度,持续跟踪直至整改完成,形成管理闭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行项目指导全覆盖,市级结合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核验区级指导情况。

(七)严把建后管护关,保障效益发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建成后管护运营责任体系,探索将管护运营落实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要明确项目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厘清各方权责边界。结合项目类型和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管护运营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内容、频次、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对基础设施类项目重点加强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对产业发展类项目重点强化技术指导、市场对接和品牌培育。要加强项目建后效益监测评估,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跟踪监测项目产出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点关注项目对产业升级、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对监测中发现的效益发挥不充分、管护运营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形成“建设—管护—运营—效益”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八)严把系统填报关,实现实时监测

按照“及时、精准、全面”要求,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填报各级项目管理系统,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系统数据和附件材料审核。把握资金下达、开工建设和项目推进等时间节点,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单位)要督促同步更新系统数据,完整准确填写项目的四至范围、建设环节和资金支出等关键信息,按要求上传实施方案、支出凭证等支撑材料。加强关联指标逻辑关系校验、项目重复性筛查等,确保逻辑正确,避免出现项目建设状态与资金支出进度不匹配、多个主体对应同一个信用代码等逻辑问题,提高各级项目系统填报质量和监测效果。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公开阳光监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范围的农业工程建设类项目,特别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5〕5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强化行政监督为核心,依托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项目全过程关键信息可留痕、可追溯、可闭环管理。

(一)构建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立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构建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监管责任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立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条线进行监管,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单位)依据职能分工从行业层面加强对各区项目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同步推进“平台”推广应用,实现市、区两级业务数据贯通;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平台”应用要求,全面归集辖区项目全链条信息;各项目单位(招标人)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组织工作,配合做好数据归集,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

(二)聚焦关键节点,实施全程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紧扣招标投标流程关键节点,对照《关于进一步压实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5〕548号)明确的十五项监管事项,按照“分级负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中标候选人、结果是否依法公示;中标合同是否及时签订,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加强信用与履约监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跟踪监督检查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

(三)规范信息报送,确保数据时效

全市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应当按照《南京市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现数据全量归集。市农业农村局各资金归口管理处(单位)对数据进行归集和审核,并同步指导区级项目数据归集工作,汇总后报送至计财处。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数据的归集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至市局对口处室。项目主体单位须按时完成合同签订、履约等关键环节数据填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强化数据源头治理与报送质量管控,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为招投标全过程智慧监管提供有效支撑。平台数据报送工作须严格遵守以下时限要求:项目立项及概算批复信息、招标投标相关合同签订信息、项目开工信息,应分别在相关工作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报送;施工许可信息、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实行实时推送归集;项目竣工决算信息应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归集报送。

(四)强化预警处置,加强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处置机制,监管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各单位应当在收到预警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确认。一般预警事项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重大复杂预警事项的处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执行“说情打招呼”等违规干预行为记录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对违规干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记录,并按程序报送至纪检监察机构及对应的业务主管处室。

四、严守纪律底线,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底线思维,以“安全、合规、高效”为目标,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禁止性要求、严肃违规追责,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无风险、无漏洞。

(一)全面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布农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项目储备及立项申报指南、立项结果、资金补贴方案、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发放到户的惠农补贴要公示到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抽查复核公示情况,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负面清单,严控资金风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人员保障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弥补预算收支缺口等与农业农村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在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严禁不计成本、超标准过度建设项目,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形象工程”等;严禁未入库项目擅自立项、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规避招标投标、验收弄虚作假、隐瞒问题、资产闲置流失、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制度刚性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要求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部省级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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