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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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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6-03-17 09:1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抽取比例或数量检查频次检查层级检查依据
1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1.检查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违规,时间有效,内容吻合;2.检查生产和储运场所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张榜公布;3.检查从业人是否持证上岗,风险隐患重点部位是否了解农药生产企业随机抽查、现场检查20%1次/年市县《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2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1.检查机具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2.检查机具年检情况市本级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现场检查100%1次/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3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1.检查农机是否符合安全技术状态;2.检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违章作业;3.安全管理制度、警示标识、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等情况经营使用农业机械的企业现场检查等15%不超过2次/年市县《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帐等内容检查,抽样检测农业投入品及其他有关产品,查封、扣押违规违法的农业投入品、设施设备及其他产品,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15%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
5对肥料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1.肥料登记证或备案信息;2.生产条件;
     3.质量管理及规章制度等
肥料生产单位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13%1次/年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1.检查安全证书、生产加工许可、标识、审批等资质;2.安全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落实;3.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企业法人现场检查100%1次/年市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7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1.检查农作物种子(种苗)标签标注是否合法合规;2.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法人、其他组织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不低于30%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8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检查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况生产经营
     企业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不低于5%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许可证照、种源追溯、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安全管理等生产经营
     企业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不低于5%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四条
10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检查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合规性等情况生产经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随机抽查、现场检查10%1次/年市县《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1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专用标识使用等情况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现场检查15%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2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检查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原料采购、生产记录、质量检验、标签说明书、留样、仓储、不合格品处理、追溯管理等情况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检查50%1次/年市县《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3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1.是否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是否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库设施;
     3.是否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随机抽查、现场检查10%1次/年市县《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4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是否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是否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是否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是否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企业、个人随机抽查、现场检查10%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5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检查诊疗许可、执业兽医备案、诊疗场所、消毒设施、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病历处方、防疫制度等情况动物诊疗机构随机抽查、现场检查5%1次/年市县《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1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检查定点资质、入场查验、待宰管理、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台账记录、废水废气处理等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场现场检查100%1次/年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17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附有检疫证明企业随机抽查、现场检查4家1次/年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1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原料管控、生产记录、质量检验、标签标识、购销台账、仓储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产品留样等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随机抽查、现场检查10%1次/年市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9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生鲜乳交接单、从业人员要求、化验检测能力、挤奶制度、挤奶厅环境、贮奶罐管理、设备清洗记录、生鲜乳留样及管理等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随机抽查、现场检查10%1次/年市县《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注:本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为暂定计划,相关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等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另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