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413/2026-00024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农计〔2025〕52号 | 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资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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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计〔2025〕52号
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栖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改〔2025〕39号),现下达2026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资金预算指标570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要求
(一)规范年度项目库储备。落实《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乡振〔2021〕16号)管理要求,完善2026年度项目库建设,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及时优化项目储备。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与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项目资产管护与运营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经村申报公示、镇街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依据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库审定,审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二)细化实施方案编制备案。各区要按照财政部资金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通知》(苏农帮促〔2024〕3号)要求,在2026年储备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确定扶持村项目,审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告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加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级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原则上在省第一批资金下达30日内完成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工作,经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三)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项目村从申报立项、过程监管、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管护的全流程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规范高效。严格遵循“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原则,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等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规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需明确产权归属,按规定做好确权登记。项目建设任务一般于当年完成。
二、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要求
(一)加强系统协同管理。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填报支出进度,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二)抓实日常动态监管。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苏财库〔2024〕30号)要求,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金管理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6年南京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资金分配表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