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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413/2026-3069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6-05-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宁农计〔2026〕13号 关 键 词:    农业;贷款贴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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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宁农计〔2026〕13号

南京国家农创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政策性惠农贷款产品合作银行及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健全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资金投放”的精神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牵引性、撬动性作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6年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政策

(一)贴息范围

适用于2025年度“金陵惠农贷”“金陵农担贷”“金陵农园保”三款政策性政金合作惠农金融产品。贷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均可享受年度贴息。

(二)计息方法

支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全部结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再对未结清贷款进行跨年度拆分、分次补贴。

对在2025年度内通过“无还本续贷”业务或使用转贷基金结清的贷款,视同符合全部结清条件。

(三)贴息比例

贴息比例原则上按照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利息的40%执行,不设置贴息额上限,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贴尽贴”。贴息比例每年根据财力情况进行测算,力求保持相对稳定。

(四)不予贴息情况

对于贷款用途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超过单户最高贷款限额、提供虚假申报和证明材料、逾期、展期等非正常贷款、同一贷款产生利息已获省市其他贴息政策补助部分、2025年度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事故,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予贴息。

二、兑现流程

(一)主体告知

各合作银行、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发布后要及时持续告知贷款主体申请贴息信息,提醒主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准备所需材料。

(二)材料提交

2026年贴息资金通过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申请贴息主体需将以下材料提交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

1.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登记表(附件1),2025年已提交的主体无需再次提供;

2.贷款相关材料:贷款合同(需明确标注“金陵惠农贷”字样,如无,则需提供有明确标注的授信批复)、贷款结清证明、利息缴纳流水;

3.电子记账软件生成的农业生产流水凭证(家庭农场提供);

4.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正规发票(其他类型主体提供)。

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申请贴息主体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各合作银行应主动做好对接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提高申请贴息主体材料获取效率。

(三)材料审核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需对申请贴息主体资质和提交材料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将主体清单和有效材料报送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贴息主体材料及申请金额进行复审,确保贷款贴息公正、公平、阳光透明,于6月15日前将《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兑现汇总表》(附件2)盖章扫描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用于测算贴息尾款。

(四)贴息兑付

市级资金下拨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后的贴息名单及金额,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拨付至主体,全部贴息资金计划于10月底前完成拨付。

三、工作要求

1.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区级贴息管理办法,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本年对贷款贴息计息节点进行了调整,但不影响普惠金融支持政策的整体延续性,请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合作银行、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做好辖区内主体的政策宣传解释、告知、审核等工作,稳定群众预期,保证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马榕琳,电话:68787983;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孙梦如,电话:51808785。

附件:1.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登记表

      2.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兑现汇总表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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